从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对蚕遗传资源保护、蚕品种选育、蚕种生产经营、蚕种质量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修订后的《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规定,省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蚕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制定并公布本省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同时确定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定期公布适宜本省饲养的蚕品种,并组织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和服务。未经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否则,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从五个方面对蚕种生产经营进行了规范:施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销售的蚕种应当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和标签;要求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并至少保存2年;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蚕种生产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蚕种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支持良种繁育和推广。
据悉,蚕种作为特殊的农业生产材料,具有不可替代性、用途专一、技术性强等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利益驱动有些单位和个人盲目生产、擅自经营,扰乱了蚕种市场秩序,影响了蚕种质量和蚕种的正常供应,损害了蚕农和茧丝绸行业的利益。2007年5月,潜山县茶畜茧公司业务科等4个单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我省1999年制定的《蚕种管理条例》与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不一致,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我省修订《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来信后,及时组织调研,给予了答复,并建议将修订《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表示,安徽省是全国蚕茧生产主产省份之一,桑园面积、蚕茧产量均居全国第7位,茧丝绸产业是我省农业产业化师大主导产业之一。《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蚕桑业健康稳定发展,从而促进蚕农增收,促进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