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0年,迪奥与 Société 实业内衣(SIL)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内容是克里斯汀迪奥商标豪华紧身内衣的制造和分销。该协议规定,为了维持迪奥商标的声誉和威望, SIL同意,未迪奥经书面授权,不得向尤其是选择性分销网络以外的扣商店出售商标,持牌人必须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确保其代理商或零售商遵守这条规则。
然而,因为面临经济困难,SIL 把迪奥商标转售给 Copad,这是一家经营折扣商店业务的公司。 鉴于协议不允许转售,迪奥提起诉讼,SIL 把商标转售给 Copad 已构成侵权。然而,这家经销商指控迪奥权力穷竭,因为迪奥同意把货物投放欧洲经济区(欧洲经济区)市场。
法国上诉法院,作为终审法院,把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让国际法院对商标指示作出解释,特别是因为该持牌人无视许可证协议中的禁止规定,把商标出售给选择性分销网络之外的折扣商店。
法院认为,首先,商标所有人可以调用协议所赋予的商标权利,不允许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许可证协议规定的禁止转售规定,反对他们利用该商标信誉,把商标转售给折扣店。
最后,法院认为,原则上,指控损害商标声誉可能是一个正当的理由,指令内容允许商标所有人反对利用其商标在欧洲经济区市场扩大销售奢侈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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