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梦特娇”男式羊毛内衣合格证标签上印有“AB”字母,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梦特娇”代理生产商上海广诺服饰有限公司和代理销售商广州富纳服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AB”字母的羊毛内衣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江苏AB公司是两“AB”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内衣裤、针织品等。2000年9月两“AB”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1月,原告发现由广诺公司生产、富纳公司代理销售的“梦特娇”羊毛内衣合格证吊牌上使用了“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商品名称,其“AB”字母与原告两款“AB”注册商标相类似。为此,AB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广诺公司和富纳公司告上法庭。
两被告辩称,广诺公司和富纳公司系委托销售关系,均获香港远东公司授权使用“梦特娇”商标生产、销售内衣裤。他们之所以在“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上标有“AB”字母,其目的是表明内衣生产中使用了一种“AB纱”原料。原告两“AB”商标虽为驰名商标,但“梦特娇”是世界顶级品牌,其影响力高于原告品牌,因此没有必要刻意仿冒原告商标,也无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因此两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羊毛内衣合格证吊牌上使用的“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商品名称,其中包含的“AB”字样与原告在内衣商品上使用的两注册商标及驰名商标的主要识记和诵读部分相同。两被告虽辩称“AB”字母系指“AB”纱原料,但在纺织品行业中“AB”有包括“抗菌”等在内的不同含义。“AB纱”则是指采用两种不同成分的纤维制成的复合纱线,而被告合格证吊牌上标注的却是“100%超细美丽诺羊毛”,在概念上与“AB纱”有较大差别,两被告也未提供羊毛内衣确系采用“AB纱”原料制作的相关证据。两被告明知“AB”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且为驰名商标,却在同类商品名称中使用与原告两商标主体部分相同的“AB”字样,这一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即便如两被告所言“梦特娇”商标影响力高于“AB”品牌,但对消费者来说,同样容易对双方生产、销售的内衣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两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对原告驰名商标造成了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上述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