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6]16号
为进一步弘扬“丝绸之府”、打造“女装之都”,促进杭州丝绸与女装产业优化升级,构筑丝绸与女装产业优势,确保杭州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弘扬“丝绸之府”、打造“女装之都”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5]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公共平台搭建、人才培养、各类研讨交流活动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名牌创建、产品开发创新、产业基地建设及“丝绸之府”、“女装之都”推广宣传等。
二、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资助范围:
具体承担组织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业、院校、中介机构(协会、商会)等。
(二)、申请条件:
1.资助项目必须是杭州市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杭州市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中的项目。
2.项目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项目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三、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研究:经批准实施的有关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及其丝绸与文化、丝绸与旅游结合的调研、规划、预测,评价等活动(或项目)所需的费用。
(二)搭建平台:有关丝绸与女装产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项目,或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培育人才:有关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管理以及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或项目)所需的费用;
(四)基地建设:有关推进丝绸与女装产业基地、特色街区建设所需费用。
(五)创新创牌:丝绸与女装企业开展争创名牌(名标)和标准、检测、设计等产品创新以及技术改造活动(或项目)所需的费用。
(六)营造氛围:丝绸与女装产业整体形象的宣传、广告、推广活动(或项目)所需的费用。
(七)改善环境: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丝绸与女装产业及其发展创造、提供、改善环境所需的费用。
(八)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关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的重大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四、资金安排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具体负责项目组织与实施的单位填报《杭州市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分别报送杭州市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丝绸与女装产业办)和市财政局。
(二)资金安排:每年年初由丝绸与女装产业办根据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提出当年具体实施的项目和资金安排,
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计划,会市财政局,经市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完成后,由组织和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附决算及说明),经丝绸与女装产业办及市财政局审核后, 按照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
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予以拨付。对政府部门举办的资助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实施时,可先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待项目完成后予以结算。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或合同)的要求,落实项目责任制,认真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项目决算及时报送丝绸与女装产业办和市财政部门。
(二)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需作变更的,由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丝绸与女装产业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并经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变更执行,如项目终止,财政资助同时终止。对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丝绸与女装产业办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丝绸与女装产业办要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及时报丝绸与女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女装产业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14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